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意见请寄:怀集县法制局,地址:怀集县怀城镇新县委县府办公大楼,邮编:526400,电话:5523476,邮箱:hj5863283@163.com 怀集县法制局 2018年12月4日
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县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法律顾问的决策参与度,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怀集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关于怀集县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集体审议之前,县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决策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提交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程序完备,对决策草案负有法律责任,承担法律风险。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具备合法性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统筹、协调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之前完成或者要求补充完成合法性审查等前置程序。 县法制局是县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拟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合法性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形式审查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涉及有关单位职责权限的职责划分或者任务分工的依据; (三)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 (五)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八)县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或者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而未开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专题陈述未进行上述环节的理由和情况。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按规定需提交县政府决策的范围、草案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起草过程是否履行有关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在落款处加盖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公章或者代章,未刻公章或者代章的,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确认。 第八条 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不符合内容和形式规范的,不得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请示件,不得送县法制局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出台背景; (二)制定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与决策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考察调研情况; (四)备选方案、选择意向建议以及成本效益利弊分析; (五)本地或者外地相同、类似事项的可供参考的做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决策草案属修订、调整的,应当说明原政策的历史沿革和实施后评估情况。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认为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研究审议的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需要送县法制局进行合法性方面的实质审查,并且经形式审查认定合法性审查材料齐备的,报经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批转县法制局进行合法性方面的实质审查。 第三章 实质审查 第十二条 县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权限; (二)决策依据是否现行有效; (三)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属于县政府法定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县政府有权讨论决定或者审定批准决策事项,县政府为拟定事项的决策主体。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县政府不行使决策权,不列入决策范围: (一)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或者县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属于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县政府文件指定、授权或者赋予乡镇政府、县有关单位自行决定、批准的事项; (三)决策草案提请审议签订合同协议,但是县政府并非签约当事人;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请示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县法制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优先原则。法已规定不可为,决策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二)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其义务的行政决策。 (三)符合政策要求原则。决策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省、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县法制局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高效便民。相关行政管理措施及时、高效、适当,可行性、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便于公众知悉执行。 (二)诚实信用。决策草案拟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不减损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尊重和信赖。 (三)相对稳定。生效的行政决定非因规定事由、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调整,决策事项在一段时期内具有稳定性、预期性。 (四)以人为本。适应大部分群众需求,无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增加当事人程序性负担。 (五)科学客观。兼顾我县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争议较大的事项作出审慎妥善处理。 (六)公平正义。决策草案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管理事项的,应当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七)其他有关方面。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县法制局审核认为送来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形式不齐备,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县法制局初步审核认为送来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形式齐备,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实质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主送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开展实质审查的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客观情况较为复杂、法律关系较为疑难的,经县法制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沟通协商、考察调研、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条 县法制局可以根据决策草案涉及法律问题的复杂疑难程度,采取以下方式研究处理: (一)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二)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三)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佐证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四)指导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或者补充履行公众参与、召开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集体讨论等前置程序; (五)通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面谈了解情况; (六)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沟通协商; (七)其他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县法制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二)对决策草案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 县法制局可以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向县政府提出决策草案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瑕疵以及处理建议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法制局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或者瑕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法制局意见建议对决策草案按照实际情况作出主动撤回、删减修改或者调整优化的处理。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根据县法制局意见建议作出妥当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供县政府参考。决策承办单位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由县政府办公室初步审核并综合采纳形成拟办意见呈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县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瑕疵但是决策承办单位未对决策草案作出处理或者处理方式不妥当的,不予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县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予作出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法制局备案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由决策承办单位起草或者修改的、提请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文稿,经县政府审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制作合同协议正式文本送县政府办公室加盖“怀集县人民政府”印章时,应当一并提交两份正式文本作存档备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存档一份,转送县法制局一份。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合同协议备查文本,县政府办公室可以督促责令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提交;逾期不补充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反映情况并限期补充提交。因逾期不补充提交导致不利后果的,决策承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可以提请县法制局给予指导,县法制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加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的考察调研、论证评估等决策前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有关决策前置程序过程中,不得提前送县法制局征求意见,不得以向县法制局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有关决策前置程序过程中,发文征求县法制局意见建议的,一律不作回复。 第二十八条 县法制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县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内部审核意见,仅供县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参考,不作为诉讼依据或者执行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对决策草案的有关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提交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瑕疵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未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要求及时合规补充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及相关资料,引起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省、市实施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决策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不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按照《怀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健全相关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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