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意见请寄:怀集县法制局,地址:怀集县怀城镇新县委县府办公大楼,邮编:526400,电话:5523476,邮箱:hj5863283@163.com 怀集县法制局 2018年12月4日
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征询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怀集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公众参与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议决定之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示,征询、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县级政务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务信息平台。 第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府网站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县法制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县法制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拟定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工作有关方案,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定执行。 县信息中心负责按照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和使用需求,对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参与平台进行信息整合、设计优化,增强公众参与平台的交流、互动功能。 第二章 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七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县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目的; (三)决策依据、理由和影响; (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重要规划的设置、调整,重大交通、市政或者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展示模型、公示图形、播放影像等直观方式公示。 第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示公告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审查认为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可以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重新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属于县政府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 (三)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五)决策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六)县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执行,主要要求如下: (一)决策承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组织机关,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 (三)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四)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听证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8人,其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五)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七)听证组织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提交县政府审议; (八)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实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决策会议制度。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本单位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制作会议记录,交与会代表审阅后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实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组织开展,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常态化。 第四章 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政务媒体共同参与,构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第二十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应当以深化政民互动、优化交流环境、提高公众知悉度参与度、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目标。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应当设置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县法制局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研究拟定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调整的需求书,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考评指标有关要求对需求书进行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同意需求书后,统筹协调县信息中心对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有关页面显示、使用功能或者管理权限等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十三条 县信息中心按照需求书的目标要求对县政府门户网站自行调整或者通知县政府门户网站运营维护单位进行调整。 需求书提出的暂不具备现实条件、需要待更新改版时统筹考虑的远期目标内容,应当作为县政府门户网站下一次更新改版政府采购服务文件的相关指标要求,在签订政府采购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县信息中心可以部分授权决策承办单位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的公开征求意见页面后台处理公众反馈意见: (一)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信息的保密要求; (二)不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及规范规程; (三)决策承办单位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公众参与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具备掌握政务信息平台操作技能的人员; (五)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县信息中心通过授权协议实施部分授权,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的操作规范、权利义务、时限要求、违规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经正式授权后,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将其组织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放上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应当每天登陆征求意见页面后台,查阅和审核公众反馈意见情况,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将审核通过的公众意见选登在页面。 第二十七条 县信息中心对决策承办单位进入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后台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以本单位名义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后台有关活动和发布选登公众反馈意见造成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信息保密和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 第五章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 第三十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同时附上征求公众意见网页截图及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一律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公众参与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众反馈意见数量较多、涉及事项较复杂的,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不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程序,按照《怀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公众参与决策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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