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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摘要: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 ...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意见请寄:怀集县法制局,地址:怀集县怀城镇新县委县府办公大楼,邮编:526400,电话:5523476,邮箱:hj5863283@163.com

怀集县法制局

2018年12月4日

 

 

 

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怀集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风险评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就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等事项,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和估量,形成评估结果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兼顾效率。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实施风险评估的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提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者多个部门、单位职能,牵头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牵头单位在组织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书面资料。

  国家、省、市文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向国家、省、市申报审批、批准、核准、备案等,并要求由县政府作为评估主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受县政府委托具体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提请县政府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维稳办、县法制局、县信访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涉及就业、社保、教育、卫生、公共产品价格调整等民生领域重大政策;

  (二)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

  (三)涉及房屋征收、征地补偿、环境影响、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人员多、范围大、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五)有关方面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存在较大分歧;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评估主体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决策事项是否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四)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预防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完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主体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提出评估结论,并对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实施委托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评估主体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委托评估的事项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审定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材料作为决策草案的附件一并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实施风险评估或者未能提供符合规范的风险评估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受理决策承办单位上报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不得送县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和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县政府后,县政府认为需要实施风险评估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组织形式、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问卷调查、重点公示、实地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收集的背景、信息、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可控程度。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风险等级,拟定预防和化解的处置方案。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确认的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拟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极大超出我县财政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级别;

  (二)评估报告确认拟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或者适度超出我县财政承受能力,或者不完全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但可以通过宣传解释、引导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或者政策实施后及时调整修正从而实现防范和化解的,为中风险级别;

  (三)评估报告确认大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理解支持,符合我县财政承受能力,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存在较小风险隐患,为低风险级别。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方式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以及成本效益分析;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和拟认定的风险等级;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六)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应当在完成决策起草的半年内或者县政府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县维稳、公安、法制、信访等有关单位。

  评估主体上报县政府作决策参考的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评估主体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不作出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实施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尽责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或者审核受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资料等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风险评估中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尽责调查核实,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由评估主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其违规违约情况书面告知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照经营者诚信管理、资质管理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不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决策风险评估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或者健全相关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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