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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新制定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摘要: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怀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对《重新制定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公示,如对上述规定有异议或其他问题,欢迎大家通过 ...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怀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对《重新制定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公示,如对上述规定有异议或其他问题,欢迎大家通过邮件、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县公安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为一个月(201635日至201644日)。

联系地址:怀集县怀城镇红光路16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0758-5583362

  真:5583362

电子邮箱:hjga@163.com

 

附件:《重新制定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怀集县公安局

 201633

关于禁止在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县城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怀集县公安局是实施禁止在县城城区规定范围内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怀城镇人民政府、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联合社等是协同部门。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区规定范围内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县城城区范围为:东至龙湾村南巴桥,包括兴贤村、下郭村、育秀居委会一至九队,以及此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西至锦江花园,包括怀高村委会自然村、幸福居委会的金鸡村、育贤村、凤池村、陈屋村、蕉坪电站、新县行政中心、翠湖居、县体育中心,以及此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南至横洞坳,包括高大村委会各自然村、高凤村委会各自然村、苍龙村委会各自然村、盘凤村委会的盘莲一队、盘莲二队,以及此范围内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北至怀集中学,包括碧桂园、县自来水厂、上郭居委会各自然村、育秀居委会的莲花庄,以及此范围内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县城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县城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在县城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造成他人损失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烟花爆竹给未成年人或唆使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追究该销售者或唆使者的责任。

(四)在县城城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五)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公安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将罚款交缴指定的银行。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县公安局统一处理。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该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不法行为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报复、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六年    日起施行。《关于禁止在县城城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怀府发〔199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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