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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

摘要: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怀集县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上网公示,公开征求各级、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5月19日前用书面形式向县民政局优抚安 ...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怀集县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上网公示,公开征求各级、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5月19日前用书面形式向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无意见。

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联系电话:5527787,联系人:聂先生。

                                   

                                    怀集县民政局

2016年4月18日

 

 

 

怀集县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作为申报人向烈士评定申请的受理机关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指定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

第六条 县公安局和县民政局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由公安部门出具调查询问笔录,县民政部门出具调查报告。

第七条 县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对县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县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党史研究室、县地方志办公室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县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县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烈士评定县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审。县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对申报单位(人)提供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包括审查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材料、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对情节复杂的,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县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核。县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审情况汇报,认为初审工作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审意见提交县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审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县联审小组会议对县民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九条 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怀集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县民政局重新核报。县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县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县民政局根据县联审小组最终审核不同意意见认为申报人(或单位)不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告知申报人(或单位)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县民政局根据县联审小组最终审核同意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县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县民政局初审工作情况和评定烈士请示件;(三)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县民政局上报的评定烈士请示件按程序呈批。

第十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视申报情况,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的要求,县民政局要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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