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关于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如对上述通告有异议或其他问题,欢迎大家通过邮件、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县市政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为一个月(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 联系地址:怀集县怀城镇幸福路39号怀集县市政管理局 联 系 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8-5563018 传 真:0758-5563083 电子邮箱:zqhjszj@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怀集县市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7日
关于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给县城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违反规定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垃圾,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垃圾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沿街单位、商户和住户要内设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放在室外,不得将垃圾扫出门外或倒在室外公共地方,所产生垃圾必须投放到环卫保洁车内或临近垃圾桶、果皮箱。上午7:00至11:00、下午14:00至18:00、晚上19:00至21:00等时段,环卫保洁车在街道上不间断来回清扫和收集垃圾。 2、居民区内住户可在上午6:00至9:00、下午18:00至21:00等时段,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放在自家门前或屋后,环卫工人将于上述时段上门回收垃圾;上述时间段外,住户只能将生活垃圾自行投放到临近垃圾桶内,不能放在自家门前、屋后或其他公共地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各单位、商铺、居民要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职责,做好门前责任区内卫生保洁、秩序管理和绿化维护工作,确保门前无乱丢垃圾、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乱拉挂、乱张贴等行为,否则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全面实行入室经营,未经批准禁止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放商品、摆摊设点、开展各类宣传、推销等活动;需要临时占道经营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在限定时段指定区域内占道经营;禁止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修理等业务;禁止占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展建材、五金、石材加工作业和废品收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暂扣相关物品,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规定三次或以上的商铺,由食药监、交通、卫监、水务、环保、文广新、烟草等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证。 六、临时摆卖区和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夜市、早餐档,必须自行清扫、清洗经营范围,并将垃圾收集和投放到垃圾桶,否则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规定两次或以上的,取消临时占道摆卖经营资格。 七、城区各单位、居民、经营户要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使用音响设施,不得干扰市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经批准限时占道经营的摊点、夜市、早餐档,要规范顾客消费行为,不得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休息,违反者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被投诉三次或以上的,取消临时占道摆卖经营资格。 八、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门头装修应由业主提出申请并附彩色效果图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沿街房屋立面改造及大型户外广告还需取得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后,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控制占道。非医疗卫生单位不得设置户外医疗广告牌,不得开展医疗广告宣传,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沿街各单位、商铺和居民房必须规范设置排水设施,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水,损坏人行道。违反者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各类建筑工地,需取得县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临时占道,占道期满后要及时拆除或清理占道物,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道路原状。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或经批准占道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的,或竣工后不按要求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必须向县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置及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至指定地点处理,并要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禁止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倒入山边、河流、湖泊,否则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路灯、井盖、护栏、宣传栏、垃圾箱(桶)、消防栓、公交候车亭等市政公用设施,违反者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两倍至十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县城区内公共地方不得饲养家畜家禽。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应处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十七、县城经营餐饮行业的单位必须规范设置沉沙池,不得直接向下水道排放油污、垃圾,定期清理沉沙池,并接受环保、食品和水务部门的监督。 十八、本通告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十九、上述规定适用范围:县城区域东至龙湾桥,北至谭勒村委会白云庄路口,南至高凤坡顶,西至闸岗路口。 二十、本通告由县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施行之日不超过3年。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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