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各级司法及行政机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邮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公安及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仍执意不推举代表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经教育后仍然不推举代表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或是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而且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不听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请求,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劝阻、批评和教育。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不听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训诫和法制教育。反复择机越级非正常上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企事业单位,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经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依情节轻重,依法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从重处罚。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正常上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涉案财物,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对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正常上访、聚集、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情节轻重处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责令其带回滞留人员,拒不执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与煽动、组织、实施非正常上访等违法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特此通告。
怀集县人民法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公安局 怀集县司法局
2017年3月4日 |
4 月26 日,我县组织城区各网格集中开展“今天我在岗,党员志愿行”主题活动,党员志愿者身穿红色马甲,走上街头劝导和整治“六乱”,清理垃圾、杂草,带头助力“巩卫创文”。活动中,县领导梁妙练、梁佩卿、范贵裕 ...
1月1日,由县文明办、县体 育局、县妇联、县团委联合主办的怀集第四 届“庆元旦”迷你马拉松比赛在县城激情开 跑,2500 多名跑步爱好者用奔跑和速度展 示着怀集的开放与活力(如图)。副县长文红妹在致辞中指出,我县 ...
6月23日,怀集县颖川文化研究会暨怀集县陈家祠理事会举行成立大会,数百名陈氏宗亲相聚一堂喜气洋洋参加活动。 县政协原副主席陈任光参加成立大会并讲话,陈氏宗亲会总顾问陈汝棠在两会成立时致辞。陈海彬宗亲宣读怀 ...
5月21日,县委宣讲团到怀集中学举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宣讲报告会,县委宣讲团成员洪罗铭老师到会作了一场生动活泼、振奋人心的宣讲报告。学校领导和全校党员教师聆听了宣讲报告。 在宣讲报告会上,洪罗铭 ...
12月4日,蓝钟镇中心学校举行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学校”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教育暨演讲比赛。来自各教学点推荐的12名学生参加了比赛,学校四年级到九年级共1000多名师生聆听了演讲,各教学点教导主任为比赛进 ...
3月以来,我县连日出现雨雾天气,使群众出行交通安全受到影响,连日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县内交通特点,采取多项措施,组织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为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交警大队集中警力在全县范围内 ...
连日来,暴雨导致怀集县部分乡镇不同程度受灾,部分道路受淹、房屋受浸、农田受损。面对灾情,怀集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署各地全力救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 ...
近日,怀集中学举行2018级新生国防教育活动总结大会,2700多名高一、初一新生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国防教育活动并进行会操表演。学校副校长李波明,教研室、德育处有关负责人和教官等参加总结大会并观摩会操表演。 在教 ...
9月3日晚上,怀集中学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2019届高三级青年教师“拜师会”,93名“徒弟”分别向36名“师傅”拜师。这是该校建校以来首次举行“拜师会”。 “师傅,请饮茶!”青年语文教师黎萍萍第一个端上一杯热茶 ...
9月3日上午,怀集中学举行2018级新生国防教育开营仪式,2700多名高一、初一新生参加为期一周的国防教育活动。学校副校长李波明,教研室、德育处有关负责人和级长、教官等参加开营仪式。 在举行升旗仪式后,国防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