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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 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承接产业转移和向返乡创业者提供发展平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承接产业转移和向返乡创业者提供发展平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加快合作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一是由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二是由投资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标准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用途。

第三条 标准厂房经营主体为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厂房经营和企业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合作区管委会审核并与投资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承租企业条件

第五条 承租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区产业规划。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行业。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优先租赁。

(三)企业需在怀集县登记注册,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且按所租赁厂房面积核计每一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不少于人民币60万元。

(四)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投产。如确因设备安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投产的,应书面报经合作区管委会同意。

(五)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合作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第三章 入驻

第六条 企业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书面承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合作区管委会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拟租赁面积、楼层等相关信息经相关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投资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合作区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免费代为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项目立项备案等手续。

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不少于3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投资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投资公司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厂房租金。租金参考价格:钢结构厂房7元/月· ㎡,混凝土结构厂房一层7元/月·/、二层6元/月·㎡、三层5元/月·㎡,整栋租赁按最低租金标准收取;办公生活用房为7元/月·㎡。租金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5%。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前,需向投资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85元/。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在合同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无息退还企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标准厂房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租赁总面积计算,标准为0.5元/㎡/月,由承租企业按月向合作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今后,随园区配套设施逐步完善,物业管理费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将方案报合作区管委会和物业公司,经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

(三)标准厂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维修。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企业负责。

(四)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物业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水、电、气、通信等收费管理。企业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和办公区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合作区制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经营活动。利用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置广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合作区管委会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与物业公司签定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物业公司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和项目,与其他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面积达6000㎡及以上的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第一年度租金全免。

第二十一条 免收租金期结束后,以企业租赁面积计算,上年度产值达到0.5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本年度租金减半收取;上年度年产值达到1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本年度租金全免。租金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逐年结算。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二)投产3个月后未在怀集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的。

(三)停产、停业超过3个月的。

(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六)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满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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