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怀集县发改局起草的《怀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限为即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为期30天,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受理单位: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简东海 联系电话:5528983
传真电话:5523258 电子邮箱:zqhjfzggj@21cn.com
通信地址:怀集县新行政大楼1004室。
附件:《怀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
怀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4〕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政府性贷款和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有专门管理要求的上级下拨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县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
(三)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县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县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县水务局负责。
(四)初步设计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概算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报和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当项目不能合并编报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总投资和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建设用地规模、对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和主辅原材料消耗量。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县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要求申报单位先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按下列要求审批资金后报批:
地方财政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10万元以上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财政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扩大(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投资额较大或项目建设有争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公示,广泛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的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投资总额(即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时,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在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30%(含30%)时且已落实资金视为有效。否则,前者超过300万元的,后者超过3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报批。
第三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及已完善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当年投资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管理制度和《肇庆市政府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肇财外〔2010〕1号)的有关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概算总投资批准文件为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并按照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按投资年度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申报单位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或者因第十七条的原因变更设计而需要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超合同价小于10%(不含10%),1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超合同价大于10%(含10%)的,1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组织财政、审计、住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查明超概算原因,形成稽察报告上报县政府,是否追加投资由县政府或县委常委扩大(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在稽察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追加投资申请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并取得批复文件的,县财政局应当拒绝拨款。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按照《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8〕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并把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送县财政局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竣工决算未经批复,原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有关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单位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责任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接受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产权登记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制度,并根据需要组织联合稽察。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肇纪发〔2013〕16号)要求,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对实施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县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申诉和举报事项。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制度和事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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